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24行初16号原告刘怀江。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武卫疆,大队长。
原告刘怀江不服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怀江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刘怀江负担。
审判长 秦 华
审判员 李梦晨
审判员 周艳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