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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异69号

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件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予成,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异69号异议人傅予成,男。法定代理人张湛红。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傅予成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傅予成称,贵院查封的荣兴国际一层17号门面系异议人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所得,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荣兴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后,异议人也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被执行人荣兴置业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异议人购得房屋后,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占用使用房屋。整过购房过程,异议人完全依照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贵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解除异议位于荣兴国际一层17号门面的查封,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傅予成向本院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异议人傅予成于2011年1月23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荣兴国际一层17号门面房屋,房款已由母亲张湛红全部付清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傅予成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荣兴国际一层17号门面系异议人傅予成所购买,且房款已全部付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荣兴国际一层17号门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超英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陈更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秋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