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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42号

田昌合、荣爱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昌合,荣爱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田昌合,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荣爱忠,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田昌合与被执行人荣爱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3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爱忠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荣爱忠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