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田昌合,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荣爱忠,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田昌合与被执行人荣爱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3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爱忠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荣爱忠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