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42号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协芳,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凤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安东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凤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铁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