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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94号

区非拉、李晓怡等与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区非拉,李晓怡,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94号原告区非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12。委托代理人李晓怡,系原告区非拉的妻子。原告李晓怡,女,苗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029。委托代理人区非拉,系原告区非拉的丈夫。被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岑兆雄。委托代理人范才能、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区非拉、李晓怡诉被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非拉、李晓怡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区非拉、李晓怡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非拉、李晓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区非拉、李晓怡负担。

审判员  黄凤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莫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