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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574号

(2015)崆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剡慧芳,崆峒区柳湖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剡慧芳。委托代理人汪改存。委托代理人罗晓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崆峒区柳湖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米志龙,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长俊,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剑,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剡慧芳与被告崆峒区柳湖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剡慧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崆峒区柳湖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剡慧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剡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铁永清

审 判 员  吴 岱

人民陪审员  马贵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