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少仪,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赖永和,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禤世文。
原审
被告: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华。
上诉人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少仪、原审被告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惠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凯
代理
审判员 禹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