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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521号

周元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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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21号罪犯周元宏,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白中刑一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元宏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3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将罪犯周元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周元宏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元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元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