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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32-1号

葛兆敬与杨学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兆敬,杨学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32-1号

申请执行人:葛兆敬,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杨学诗,女,汉族,阳谷县大布乡联校职工。申请执行人葛兆敬与被执行人杨学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学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学诗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