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7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责人王义明。委托代理人杨惠慈。被告印学华。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印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惠慈、被告印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诉称,2012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用卡合同,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进行了约定,之后,被告刷卡消费,截止至2015年8月5日,被告信用卡账户尚欠本金47986.06元,利息9097.28元,滞纳金12502.56元,合计69585.9元,被告欠款经多次催收未还,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9585.9元,并判决依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至还清欠款之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被告印学华向中国银行成功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中国银行信用卡合约》,合约规定,如逾期还款,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息,滞纳金按最近一期还款额的月百分之五计算。后,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截止至2015年4月25日,被告信用卡账户尚欠本金47986.06元,利息9097.28元,滞纳金12502.56元。上述事实,有信用卡账户欠款明细、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逾期催收情况登记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中国银行与被告印学华之间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应按约使用信用卡并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由于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清欠款本息,被告的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信用卡账户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印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7986.06元、利息9097.28元、滞纳金12502.56元及自2015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7083.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以47986.06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印学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张 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