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16号罪犯张仕锋,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2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仕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9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仕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5年7月17日因生产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扣1分;7月24日因在夜间学习过程中讲话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达标分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仕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