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良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瑞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霞浦县鑫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书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书金。被执行人陈清华。被执行人陈希新。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霞执行字第96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清华、陈希新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清华、陈希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应豪
审 判 员 陈 霖
代理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