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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执字第963-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霞浦县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吴书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良泉商贸有限公司,霞浦县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吴书金,陈清华,陈希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良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瑞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霞浦县鑫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书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书金。被执行人陈清华。被执行人陈希新。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霞执行字第96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清华、陈希新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清华、陈希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应豪

审 判 员  陈 霖

代理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