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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恢字第00091号

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恢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1)宁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3288165元,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宁乡县玉龙国际花园9栋群楼10空门面,并且经过三次拍卖后流拍,申请人同意受让拍卖标的以物抵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2015年10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恢字第000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征斌

代理

审判员  欧彬武

代理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