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999号
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
法定代表人:袁杭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克定,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楼忠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夏焱、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29元,减半收取58114.50元,由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