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3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兵。委托代理人李园媛(特别授权),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选萍(一般授权),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华明。被执行人伍杰。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高计征决字(2015)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泰高计征决字(2015)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李安健
审 判 员 高兰花
代理
审判员 罗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