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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15号

曾大山与武汉时尚万家庭生活家居有限公司、黄木水、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大山,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黄木水,冯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15号

原告:曾大山,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丹、王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大武汉家装C座1层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木水。

被告:黄木水,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慧,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大山诉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黄木水和被告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大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黄木水和被告冯慧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曾大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黄木水和被告冯慧名下银行存款32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祝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