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15号
原告:曾大山,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丹、王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大武汉家装C座1层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木水。
被告:黄木水,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慧,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大山诉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黄木水和被告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大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黄木水和被告冯慧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曾大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黄木水和被告冯慧名下银行存款32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祝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