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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71号

卢某与姜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卢某,姜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71号原告卢某,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姜某,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郑某,女,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姜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封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单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