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71号原告卢某,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姜某,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郑某,女,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姜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封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单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