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吴挺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吴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人民币2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吴挺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观山阁3幢2单元602室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