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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24号

刘圣蓉与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圣蓉,尹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24号原告刘圣蓉。被告尹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蓉与被告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蓉以被告尹志鹏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圣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圣蓉负担。

审判员 贺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