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24号原告刘圣蓉。被告尹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蓉与被告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蓉以被告尹志鹏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圣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圣蓉负担。
审判员 贺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勇 百度搜索“”
刘圣蓉与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24号原告刘圣蓉。被告尹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蓉与被告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蓉以被告尹志鹏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圣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圣蓉负担。
审判员 贺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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