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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5708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苏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苏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70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法定代表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霜,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员工。被告苏适,男,生于1982年9月,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苏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