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小字第00240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郭某、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郭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24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委托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被告郭某,男。被告邢某,女。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郭某、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