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石飞霞。被执行人左德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汉大道东侧市政公司院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所有权属石飞霞,石飞霞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