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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229号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志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玉枚,谢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石玉枚,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志超,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玉枚、谢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涟民督字第11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玉枚、谢志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玉枚、谢志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石玉枚、谢志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玉枚、谢志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玉枚、谢志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肖韶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谢新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