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65-2号原告颜玉芳。被告董龙龙。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海路2555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董龙龙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现被告已交纳五万元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龙龙名下鲁B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武法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