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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565-2号

颜玉芳与董龙龙、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玉芳,董龙龙,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65-2号原告颜玉芳。被告董龙龙。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海路2555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董龙龙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现被告已交纳五万元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龙龙名下鲁B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武法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