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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567号

刘福伟与刘福梅、单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福伟,刘福梅,单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567号原告刘福伟。被告刘福梅。被告单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伟与被告刘福梅、单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刘福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刘福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