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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59号

亳州市诚润小额贷 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大伟、张振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丁大伟,张振宇,孙卫华,燕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59号

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大伟,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振宇,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卫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燕东,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大伟、张振宇、孙卫华、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大伟、张振宇、孙卫华、燕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