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59号
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大伟,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振宇,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卫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燕东,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大伟、张振宇、孙卫华、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大伟、张振宇、孙卫华、燕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