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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22号

原告黄智与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22号原告黄智,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廖志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权利。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及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反诉请求;进行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接受调解、和解;代为领取各种文书。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谭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高星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发贵,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智与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智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智撤回对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怀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