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39号罪犯王俊新,男,1995年2月1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城少刑初字第0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俊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将罪犯王俊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俊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七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俊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