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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559-2号

衡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559-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衡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衡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衡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定金、违约金43万元。现已查封被执行人二套住房房产,权利人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对上述房产不处置,亦不要求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一时不能执结。现权利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仁智

审 判 员  李榜元

代理

审判员  刘 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