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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365号

冀俊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冀俊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65号罪犯冀俊科,男,198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冀俊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作出(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04月0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1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1月0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冀俊科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3日晚至2008年8月4日晚,被告人赵小轩将被害人张某某从酒店骗出后,伙同被告人冀俊科、冀晓冰将张某某先后挟持到酒店,两次对张某某实施轮奸。罪犯冀俊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冀俊科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冀俊科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