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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执监2号

吴亚杰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亚杰,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杰,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设,总经理。吴亚杰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平仲裁字(2015)第0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吴亚杰的申请,依法受理。因案件办理需要,现将该案指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吴亚杰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4执9号】指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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