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杰,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设,总经理。吴亚杰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平仲裁字(2015)第0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吴亚杰的申请,依法受理。因案件办理需要,现将该案指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吴亚杰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4执9号】指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