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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1670号

贾海龙、王海燕与邵宝成、九月花、乌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海龙,王海燕,邵宝成,九月花,乌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670号申请执行人贾海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邵宝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九月花,女,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乌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集团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海龙、王海燕与被申请执行人邵宝成、九月花、乌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乌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上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申请执行人邵宝成、九月花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苗建军

审判员  徐 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