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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93-1号

原告新疆天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东方京泊彩钢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天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方京泊彩钢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93-1号

原告:新疆天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乌鲁木齐市东方京泊彩钢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东方京泊彩钢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乌鲁木齐市东方京泊彩钢板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米东区支行65001622100052502315帐户中的存款95万元,担保人孟平西自愿以其名下房权证乌市沙依巴克区字第2008042693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孟平西名下房权证乌市沙依巴克区字第2008042693号房产手续;

二、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东方京泊彩钢板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米东区支行65001622100052502315帐户中的存款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雪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