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97号原告耿某某。被告胡某某。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经审查,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自升 搜索“”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97号原告耿某某。被告胡某某。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经审查,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自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