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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97号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97号原告耿某某。被告胡某某。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经审查,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自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