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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759号

郑文霞与于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文霞,于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郑文霞,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于晓峰,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郑文霞与被告于晓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文霞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元,由原告郑文霞负担。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