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郑文霞,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于晓峰,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郑文霞与被告于晓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文霞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元,由原告郑文霞负担。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