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仕通,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英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仕通与被执行人何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何英江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仕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英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英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为方便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英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黄冰武
审判员 李圣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