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85号罪犯马麦色,男,1996年3月2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临州法刑字第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麦色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麦色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麦色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麦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