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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33号

徐小美等、叶荣庆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美,叶荣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徐小美等被执行人叶荣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民初字第004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荣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荣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荣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荣庆(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58的存款人民币4625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蓝天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