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15号。被执行人覃世吉,男。被执行人万金英,女。被执行人黄永宁,男。被执行人黄建辉,男。被执行人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住宅区A12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覃世吉、万金英、黄永宁、黄建辉、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建辉在田阳县畜牧水产局有2015年度绩效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建辉在田阳县畜牧水产局有2015年度绩效奖金收入全部(扣税后)至田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田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账号:21×××7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园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