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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6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覃世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覃世吉,万金英,黄永宁,黄建辉,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15号。被执行人覃世吉,男。被执行人万金英,女。被执行人黄永宁,男。被执行人黄建辉,男。被执行人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住宅区A12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覃世吉、万金英、黄永宁、黄建辉、田阳县明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建辉在田阳县畜牧水产局有2015年度绩效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建辉在田阳县畜牧水产局有2015年度绩效奖金收入全部(扣税后)至田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田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账号:21×××7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园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