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508号罪犯谭红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以(2009)罗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谭红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以(2010)信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3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我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谭红军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红军于2009年6月3日,被告因与其女友王某发生恋爱纠葛,伙同他人向王某家投掷点燃的汽油瓶,引起大火,致王某的父亲重伤,嫂子轻伤,财产损失二千余元。罪犯谭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红军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韩 洋助理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