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旬邑县城关镇崔家河村人。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焦某,该村村主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所在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扣划出5240元。申请人陈某已领取本案标的款5140元、退回其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