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8号
申请执行人:梁程忠,女,1943年10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经理。申请人梁维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支公司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维忠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支公司给付保险金35000.00元、交通费233.50元,证人出庭费用62.00元,利息998.79元,诉讼费70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支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梁程忠保险金等各项费用37001.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邹 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