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80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发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尚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秋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