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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80号

谭国玉与万光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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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80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发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尚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秋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