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3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