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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53号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华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3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