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37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书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