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4执29号

梁洪岩与库伦旗博欣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洪岩,库伦旗博欣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梁洪岩,女,汉族。

被执行人:库伦旗博欣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梁洪岩申请库伦旗博欣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布仁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