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3刑初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睬伶、检察人员樊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贺大萍(已判刑)、刘银波(另案处理)乘坐邹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银灰色套牌轿车行至本区东荆街沟北社区,贺大萍以找老中医看病为由与被害人王某(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搭话,随后被告人唐某与刘银波、贺大萍骗得××。到达邓西村后,刘银波谎称老中医说王某女儿有灾,需要用钱“做法事”,骗王某回到沟北社区家中取钱。在王某从家中取出人民币4.2万元回到邹某所驾车辆后,刘银波又称“做法事”还需要两个塑料瓶,且钱财带离即失去作用,骗被害人王某离开邹某所驾车辆返回家中拿塑料瓶。被告人唐某与贺大萍、刘银波趁机驾车离开。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唐某身份材料、被害人王某身份材料、工作说明;证人刘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贺大萍、刘银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4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且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庭审中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学善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