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31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72967876-4。法定代表人史满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明,该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牛良玉,山西世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7519685-4。法定代表人史亨友,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3872元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在平坦镇桃林沟村擅自动工修建桃林山庄,现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处罚如下:鉴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相关设施,按非法占地面积7.16亩罚款23872元等处罚,同时告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者90日内提起诉讼。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罚款23872元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向本院提交了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巡查监察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违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被执行人只是将旧的村民住宅改建成楼房供居住,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不应受到处罚。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陈述,不论改建还是新建都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属未批先占非法用地,应予处罚。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平坦镇桃林沟村擅自动工修建桃林山庄,现已建成。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发现被执行人的此行为后,以未批先建非法占地案件予以立案登记,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经过调查、审理、会审后,议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相关设施,按非法占地面积7.16亩罚款23872元等处罚”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在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而未收到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的任何申辩理由后,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向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平坦镇桃林沟村擅自动工修建桃林山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占地,应予处罚。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作出的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作出的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3872元的处罚内容。
审 判 长 王宝翠
审 判 员 翟彦文
人民陪审员 葛瑞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