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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300号

马日华与汇印展(厦门)精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日华,汇印展(厦门)精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马日华,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汇印展(厦门)精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793579763。法定代表人温亦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晨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日华与被告汇印展(厦门)精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印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日华、被告汇印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晨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日华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5月28日原告又借给被告19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7月31日前还清。期满后,原告于2015年8月份开始催讨借款,但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汇印展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每月1.5%的标准计算,10000元部分自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19000元部分自2015年5月28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为230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汇印展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认可,但被告现在处于亏损状态,望分期还款。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从被告处开走桑塔纳轿车,原告应归还。另外,原告代被告收取货款8000元,应从借款金额中予以抵扣。

经审理查明,被告汇印展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其后,又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19000元,并定于2015年7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未果,因此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庭审确认于2015年12月7日开走被告的一辆桑塔纳牌轿车并代被告收取货款4100元,但表明之所以开走车辆及收取货款,是因为被告尚欠其工资2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汇印展公司向原告马日华借款29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佐证,被告汇印展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汇印展公司作为借款人应依约返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汇印展公司返还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支付利息的主张,被告提出异议,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告被告未予返还,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持原告的部分利息请求。原告表明2015年8月份开始催告还款,被告不持异议,故应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被告汇印展公司的逾期还款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其他争议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汇印展(厦门)精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日华借款2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8月1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汇印展(厦门)精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被告汇印展(厦门)精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松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