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8号原告营某。委托代理人胡铁民,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固游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营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谢某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某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营某承担。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